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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不为人知”的法律效用
编辑: 佚名 文章来源: 网络 阅读次数:2239 添加时间:2011/11/4 1:44:38

  员工与企业的纠纷时有发生,且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也常常会因保护自身利益而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何顺利解除合同而不会“惹事上身”呢?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举办主题为《十大热点劳动争议纠纷防范实务》,特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主讲,阎律师现场为各位HR们排忧解难。      完善规章制度是有力“武器”   阎律师为大家举出一则案例:张某在一家公司正式工作一段时间后,没有向企业请假,擅自旷工,之后也再没有到公司上班。然而,时隔几年后,张某突然向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将该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资。而该公司认为,张某擅自离职,而且已经消失这么久了,公司已经将张某开除,故公司并无责任支付张某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阎律师解释,该案例中,张某虽然擅自离职,应属长期旷工,但是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旷工多长时间会被公司辞退。而劳动法也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出现漏洞,在此情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员工协商解决。因此,合理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阎律师为大家列出了解决纠纷的操作实务: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需要保留事实证据;   2、制度中应明确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3、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告知的证据应予以保留;   4、解除决定的理由、依据要确凿合理,并告知劳动者;   5、解除决定的送达、通知工会,并保留凭证,档案应及时转移。   6、违纪的事实和制度存在瑕疵时,可以争取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另外,阎律师指出,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既告知员工,上报所属工会及保留凭证,并进行档案的有效转移。不然,如果员工表示没有收到被解除合同的通知,企业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这对企业也是不利的。   不能胜任工作要有“两步走”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阎律师强调,因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很多企业经历过的,但是也是问题出现最多的。当企业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时,企业应拿出相应的可考查凭证,并且该考查凭证要在事前被员工知晓。另外,企业应该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若经过考核,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为员工由两次达不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公司才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阎律师表示,企业在利用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切记不要忽略公司规章制度的力量。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能在陷入纠纷时有更多的胜算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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