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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4587 添加时间:2012/3/4 10:22:50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12月经省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高温天气各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用人单位必须向高温作业者发放高温补贴和清凉饮料,为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辖区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应各司其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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