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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被同事打伤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编辑: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2975 添加时间:2012/1/18 16:41:49

    张某与同事起争执,发生肢体冲突,而后受伤住院,所在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赔偿金?近日,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给付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51岁的黑龙江省农民张某在北京市某家具公司任喷漆工。张某称,2008年7月15日下午4时左右,因一块板件摔坏,他去压皮车间取一块木皮准备维修板件。回来时,他和同事王某因板件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突然一脚踹在了张某的右腿上。张某当即倒地不能动,后住院治疗,经查是右腿髌骨骨折。

    2009年3月10日,劳动行政部门经对张某伤情鉴定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结论为:目前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张某所在家具公司自2008年6月开始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10月,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张某月缴费基数已将核定的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30元支付至该家具公司账户。

    2009年7月6日张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家具公司给付赔偿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家具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昌平区法院。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是工伤。鉴于公司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张某的工伤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根据张某所受工伤的程度,他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六个月的工资。由于张某与家具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张某也未提出与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张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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